4000-025-066

詳細内容

雙軟認定

軟件企業認定申報指南

一、企業認定後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1) 經認定的軟件生産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fèi)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對我國境内新辦軟件生産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軟件企業的認定條件、标準
    (1)在我國境内依法設立了企業法人的企業;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産、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xiàng)應技術服務爲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zhī)識産權的軟件産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産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yuán)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xiàng)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産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産品的研究開發經費(fèi)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産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産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三、軟件企業的申報程序
    (1)申請企業認定需登陸http://www.jss.org.cn/UserCenter/Login.aspx,下載企業用戶使用的“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并進行安裝;
    (2) 打開“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在菜單“申報受理”中選擇企業申報,進行申請表填寫,然後自查無誤後點擊保存;
    (3) 在“資料查詢”中選擇企業信息,進入後滾動上下頁可以看到企業填寫後保存的申報表内容,同時可打印出文本;
    (4) 企業向所在省市認定機構提交申報表的電子文本時,需聯系當地軟件行業協會取得上報材料的要求方式或遞交通道,将企業填寫的信息點擊鼠标右鍵分别選定“導出數據”和“導出文檔”後,以郵件或其它方式交到認定機構進行受理。

四、申請企業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1)軟件企業認定申報表二份(打印并蓋章);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二份(申報時請攜帶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複印件各二份,加蓋财務或公章;
    (4)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zhī)識産權的軟件産品的證明材料。指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shū)、專利證書(shū)、軟件産品登記證書(shū)或軟件開發合同等複印件各二份;
     (5)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産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複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總收入35%以上的軟件銷售發票(piào)清單二份(列出的清單中自産軟件銷售金額要占到軟件銷售總金額的50%以上),
    (7)大專以上人員(yuán)的名單二份,加蓋人事章或公章;

五、上報材料裝訂要求
    複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紙(zhǐ)、分兩份裝訂,每份順序是(shì):
     (1)軟件企業認定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xiàn)金流量表複印件;
     (4)擁有合法知(zhī)識産權證明的材料(指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shū)、專利證書(shū)、軟件産品登記證書(shū)或軟件開發合同等)複印件;
     (5)發票(piào)清單、發票(piào)及相(xiàng)關資料複印件;
     (6)科研開發成本明細帳複印件;
     (7)大專以上人員(yuán)名單;

 
軟件産品登記指南

“雙軟認定”是(shì)指軟件企業的認定和軟件産品的登記。

( 1 ) 軟件産品
是(shì)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軟件産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軟件産品登記和備案或被撤消的軟件産品,不得在我國境内經營或者銷售。
( 2 ) 軟件産品登記需要的條件
軟件産品的登記首先應具備兩個前提,即1)取得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zhī)識産權的軟件産品的證明材料。指軟件産品登記證書(sh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shū)或專利證書(shū)等;2)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 3 ) 軟件産品的申報程序
1)申請企業認定需登陸www.chinasoftware.com.cn ,下載企業用戶使用的“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并進行安裝;
2) 打開“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在“申報受理”中選擇産品登記,進行申請表填寫;
3) 在“資料查詢”中選擇産品信息,進入後滾動上下頁可以看到企業填寫的申報表,同時可打印出文本;
4) 企業向所在省市認定機構提交申報表的電子文本時,可選擇“數據申報”,将産品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認定機構的提示進行數據上傳,對于沒有開通數據上傳的省市,可将産品信息的數據選定後導出後保存到3.5寸盤進行提交。
( 4 ) 軟件産品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3)、申請登記軟件産品的樣品;
4)、軟件著作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5)、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開發合同、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shū)、省部級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獲獎證書(shū)等)
( 5 ) 軟件産品登記生效後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件産品經登記生效後,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件産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爲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産品登記的有效期爲五年,有效期滿後可申請續延。
( 6 ) 雙軟認定的受理與通過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各省市軟件行業協會(信息産業廳協助)作爲雙軟認定的受理和認定機構,對本省市雙軟申請有權進行受理和認定,并經稅務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後在省市内發布雙軟公告,同時報信息産業部在全國進行公告和備案。
( 7 ) 關于進口産品
進口軟件産品是(shì)指在我國境外開發,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産、經營的軟件産品。
進口軟件産品本地化是(shì)指對進口軟件進行加工,使之滿足特定市場上的用戶對語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譯、用戶界面布局調整、本地特性開發、聯機文檔和印刷手冊的制作,以及保證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軟件質量保證活動。
( 8 ) 進口産品的登記辦理
全國進口軟件産品(含進口軟件本地化産品)的登記申請,統一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受理,最終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批準後,核發軟件産品登記号和軟件産品登記證書(shū)。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備案。
( 9 ) 進口軟件産品登記時需提交的材料
1)軟件産品登記申請表;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軟件産品樣品;
4)該軟件産品著權人授權在中國經營的證明材料;
5)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結果,或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其他測試材料;
6)軟件産品符合國家軟件進口政策和規定的證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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