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25-066

詳細内容

關于印發《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

時間:2024-01-29     【轉載】

各轄市(區)市場監管局、财政局,常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财政局,各相(xiàng)關單位:

爲全面推進我市質量強市戰略工作,進一步規範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提高獎補資金使用效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


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改革的實施意見(jiàn)》《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關于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政策》等文件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shì)指由市級财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強化質量發展基礎、促進質量提升、推動标準化體系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優先、強化監督”的原則,并貫徹落實政策“非申即享”和資金“直達快享”相(xiàng)關機制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獎補資金由市财政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條  市财政局職責: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年度預算;參與制定獎補資金年度申報指南;審核确定資金使用方案并會同市市場監管局下達資金;組織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

第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職責:配合市财政局制定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編報獎補資金年度預算和績效目标;牽頭發布獎補資金年度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提出資金使用方案;監督項目資金使用,具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第七條  轄市(區)、常州經開區财政部門職責:根據年度申報指南和相(xiàng)關規定,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獎補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根據政策執行績效,及時上繳應承擔資金;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  轄市(區)、常州經開區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根據年度申報指南和相(xiàng)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和初審;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按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九條  獎補資金使用單位職責: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規範獎補資金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配合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範圍及獎勵标準

  第十條  獎補資金主要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按規定标準給予獎勵,主要包括:

(一)質量管理獎勵

1. 政府質量獎項目

(1)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或“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個人),分别給予最高500萬元、100萬元獎勵;

(2)首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别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獎勵;首次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或“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分别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獎勵;

(3)首次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或“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别給予最高50萬元、10萬元獎勵;首次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或“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分别給予最高10萬元、5萬元獎勵。

2. “江蘇精品”項目

首次獲得“江蘇精品”認證的單位,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3. 質檢中心和産業計量測試中心項目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質檢中心、産業計量測試中心(計量中心)企業,分别給予最高200萬元、50萬元獎勵。

4. “質量強市”戰略推進體系建設項目

主要用于市長質量獎評審、“質量強市”宣傳培訓、卓越績效管理人才和企業“首席質量官”培養、“江蘇精品”培育等。嚴格按照評審費(fèi)、培訓費(fèi)管理等相(xiàng)關規定和标準使用,厲行節約,增強針對性、實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标準化獎勵

1. 标準制定類項目

(1)主導制定國際标準,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2)主導制定國家标準(主要起草單位排名前二位),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3)主導制定行業标準(主要起草單位排名第一位),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4)主導制定省(市)地方标準或團體聯盟标準(主要起草單位排名第一位),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2. 标準化技術組織類項目

(1)新承擔國際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yuán)會、國際專業标準化分技術委員(yuán)會、國際專業标準化工作組工作的,分别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2)新承擔國家專業标準化技術委員(yuán)會、國家專業标準化分技術委員(yuán)會、國家專業标準化工作組工作的,分别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3)新承擔江蘇省标準化專業技術委員(yuán)會工作的,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3. 标準化試點(示範)類項目

(1)按期通過考核且表現(xiàn)優秀的國家、省技術标準創新基地項目,分别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獎勵;

(2)按期通過考核且表現(xiàn)優秀的國家級、省級标準化試點項目,分别給予最高15 萬元、10 萬元獎勵。

4. 标準創新貢獻獎類項目

獲得國家标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依據其貢獻程度,分别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獲得省标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依據其貢獻程度,分别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5萬元獎勵。

5. 企業标準“領跑者”類項目

國家、省企業标準“領跑者”,分别給予最高8萬元、5萬元獎勵。

6. 标準化活動類項目

以我市名義承辦或代表我市參加國際标準化組織或标準化專業技術組織活動,對我市相(xiàng)應行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根據《關于促進産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政策》(常辦發〔2022〕1号)規定,質量管理獎勵中,中國質量獎、省長質量獎項目,國家、省質檢中心和産業計量測試中心項目;标準化獎勵中,國際、國家、行業标準制定類項目,标準化技術組織類項目,國家、省技術标準創新基地項目,國家、省标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項目,按照政策執行績效,由市和轄區、常州經開區兩級按1:1分擔資金,溧陽市政策兌現(xiàn)市級按照15%比例給予補助。其他項目均由市本級全額承擔。

第十二條  同一申報單位在同一年度内可同時申報不同類别的标準化項目;同一申報單位在同一年度内有多個同類标準化項目符合獎勵條件的,就高不重複支持;同一項目本市有多個承擔單位的,不重複獎勵。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主要按項目法進行分配。

(一)質量管理獎勵、标準化獎勵:根據上年度各項工作獲獎情況和完成情況按獎勵标準進行測算分配,具體事宜在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确。

(二)“質量強市”戰略推進體系建設項目經費(fèi):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明确年度重點工作,編制“質量強市”宣傳培訓、卓越績效管理人才和企業“首席質量官”培養、市長質量獎評審等重點工作目錄和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在年度預算批準後,會同市财政局制定發布獎補資金申報指南。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申報指南相(xiàng)關規定,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初審。采用“非申即享”方式支持的免申報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财政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直接根據相(xiàng)關認定、表彰等文件安排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彙總初審結果,通過項目核查、評審等方式審核确定拟扶持項目,除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的項目外,将拟扶持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向社會公示,結合公示情況提出獎補資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條  市财政局對獎補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審核後,按規定程序會同市市場監管局下達獎補資金,獎補資金撥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資金“直達快享”兌付流程,精準直達受益主體。獎補資金項目依法應當政府采購的,按相(xiàng)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收到獎補資金後,應嚴格按照國家财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獎補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獎補資金績效目标,對績效目标實現(xiàn)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保證績效目标如期實現(xiàn)。财政部門加強預算績效目标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優化預算安排。财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挂鈎機制。

第十九條  各級财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yuán)在獎補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wán)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财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xiàng)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獎補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獎補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财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xiàng)應責任。對存在違法違規失信行爲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強化信用約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财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常州市質量強市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常财工貿〔2021〕2号)同時廢止。


技術支持: | 管理登錄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