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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zhī)

時間:2023-09-01     【轉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财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zhī)》(财稅〔2023〕17号)有關規定,爲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現(xiàn)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業條件通知(zhī)如下:


一、本通知(zhī)所稱清單是(shì)指财稅〔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設計、生産、封測、裝備、材料企業清單。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3年9月1日至9月20日在信息填報系統(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請,并生成紙(zhǐ)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zhǐ)質版)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地方工信和發改部門)根據企業條件(見(jiàn)附件1),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初核推薦後,于10月10日前将初核通過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根據企業申報信息開展複核。根據第三方機構複核意見(jiàn),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稅務總局進行聯審并确認最終清單。


五、企業可于10月31日後,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shì)否列入清單。清單印發後,企業可在當期一并計提前期可計提但(dàn)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六、清單有效期内,如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45日内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企業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内,将核實後的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附件3)和相(xiàng)關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xiàng)關部門确定發生變更情形後是(shì)否繼續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企業超過本條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不予受理,該企業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xiàng)關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發改部門會同财政、稅務部門對清單内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xiàn)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應及時聯合核查,并聯合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複核。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xiàng)關部門複核後對确不符合企業條件的企業,函告财政部、稅務總局按相(xiàng)關規定處理。


八、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shū),承諾申報出現(xiàn)失信行爲,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通知(zhī)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xiàng)關部門,根據産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對符合政策的企業條件适時調整。


附件:

1.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條件.pdf

2.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提交材料明細表.pdf

3.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wps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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