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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時間:2023-06-25     【轉載】

主題教育調研中,有企業反映目前僅能在10月預繳申報期、次年彙算清繳期兩個時點可以享受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建議(yì)增加允許申報享受的時點,使企業進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紅利。按照習近平總書(shū)記強調的“要堅持邊學習、邊對照、邊檢視、邊整改,把問題整改貫穿主題教育始終,讓人民群衆切實感受到解決問題的實際成效”的要求,我們對企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起草了《公告》,允許企業在7月份預繳申報時就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fèi)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預繳申報和年度彙算清繳兩個享受時點的基礎上,再新增一個享受時點,将企業享受優惠的時點再提前三個月。

  
  二、《公告》的主要變化是(shì)什麽?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規定,企業可在10月份預繳申報及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政策。《公告》在上述兩個時點的基礎上,新增一個享受時點,對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确歸集核算研發費(fèi)用的,允許企業就當年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fèi)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三、企業在7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以後還可以享受嗎(ma)?
  
  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彙算清繳時能夠準确歸集核算研發費(fèi)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産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四、與10号公告相(xiàng)比,企業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麽變化?
  
  《公告》明确的企業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與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緻,沒有變化,具體爲:企業享受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别、申報享受、相(xiàng)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fèi)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fèi)用情況(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fèi)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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