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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第30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的通知(zhī)時間:2023-04-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 爲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号,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現(xiàn)将2023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zhī)如下。 一、2023年認定工作 (一)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财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财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參照《管理辦法》,做好2023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推薦工作: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組織申請企業編寫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 2.依據《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産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以及相(xiàng)關“十四五”國家級專項規劃明确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和未來産業範圍,對申請企業主營業務是(shì)否符合認定領域進行審核(原則上企業技術中心研發的主要産品和服務應屬指導目錄和相(xiàng)關規劃範圍)。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對同時符合《綠色産業指導目錄》(發改環資〔2019〕293号)的企業優先予以考慮; 3.按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方法(附件1),對申請企業技術中心進行初評; 4.采取公平公正公開的适當形式,擇優推薦符合領域要求、基本條件符合《管理辦法》規定、初評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的企業技術中心。 (二)實行存量評價與增量認定挂鈎機制。根據2021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情況(附件2),确定2023年各地企業技術中心推薦數量:評價爲第一檔的省、區、市推薦數量不超過5家;評價爲第二檔的省、區、市推薦數量不超過3家;評價爲第三檔的省、區、市推薦數量不超過2家。 1.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所在省、區、市; 2.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工作成效明顯得到督查激勵的地方(至5月31日申報截止日,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zhī)确定名單爲準); 3.區域雙創示範基地工作成效明顯得到督查激勵的地方(至5月31日申報截止日,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zhī)确定名單爲準)。 原則上,增加名額需用于激勵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所在省、區、市和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具體到市、區)。 (三)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同級科技、财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财政、海關、稅務等部門)行文,将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及評審情況(附件4)報送我委,同時将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财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四)請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數據系統(www.datacidd.cn),填報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并将紙(zhǐ)質文件(一式一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2023年評價工作 (一)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組織本地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包括中央管理企業、國務院部門管理企業),做好評價材料的填報工作,并對評價材料和免稅情況表彙總審核确認。編寫評價材料的相(xiàng)關要求按《工作指南》執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獨立參與評價。 (二)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委),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過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數據系統(www.datacidd.cn),填報評價材料電子文件(無需提供紙(zhǐ)質評價材料)。 三、其他事項 (一)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發生更名或重組的,請填寫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附件5),并提供相(xiàng)關證明材料,由各地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統一來函報送。 (二)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部門)切實強化審核和管理責任,對拟推薦企業技術中心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确保相(xiàng)關材料符合認定要求。我委将根據各地方今年未通過複核的企業技術中心數量,對下一年度所在地方申報名額進行同數量壓減。 附件: 1.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方法 2.2021年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情況 3.符合激勵條件的省、區、市名單 4.認定評審情況報送要求 5.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3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