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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軟件産品評估優惠政策 1.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件産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産品和擴大再生産。 2.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爲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受理時間 常年受理、集中審批
申報條件 1.軟件企業開發銷售的軟件産品和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應當符合相(xiàng)關标準和規範。 2.軟件産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軟件企業自主研發,具有該軟件産品的知(zhī)識産權(軟件著作權); •軟件産品經具備相(xiàng)關資質的第三方軟件檢測機構,依據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标準檢測合格,并出具合格報告; •其他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