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25-066

詳細内容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業務介紹

   第一條 爲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shì)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jiàn)附件)内,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zhī)識産權,并以此爲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态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财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政策文件

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
2012年度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初稿材料審查要點(建立審查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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